不予离婚是指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,经过审理和调解,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确已破裂,或者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,作出的不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结果。该判决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的司法认定,具有法律效力,判决生效后,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,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因此终止,双方仍需履行夫妻忠实、扶养等相关义务。
不予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这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判断标准,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。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七十九条明确,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,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,即使一方坚持离婚,也会判决不予离婚,此外,存在法定禁止离婚情形时,法院也会依法判决不予离婚,比如女方在特殊时期,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法院通常会判决不予离婚。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八十二条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,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不予离婚后再起诉的时间是什么时候?不予离婚判决生效后,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有明确法律限制,核心目的是给予夫妻双方冷静期,促进婚姻关系修复,避免冲动离婚,该时间限制主要针对原原告,对被告无任何约束。具体来说,不予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,原原告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如果原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,法院会依法不予受理,只有超过六个月,原原告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主张解除婚姻关系。根据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壹百二十七条,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判决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不予受理。需要明确的是,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并非这样,存在例外情形,如果在六个月内,出现新的事实和理由,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如一方存在家暴、遗弃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,原原告可以不受该期限限制,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法院会依法受理并审理。再次起诉时,法院会结合双方在六个月内的感情状况、有无和好行为等,重新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仍未破裂,可能再次判决不予离婚,已破裂,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,该六个月期限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,而非判决作出之日。
